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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田林铝厂2022年启槽(纯碱)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2-06-09
报价/报名截止时间:2022-06-13 18:10:51
采购类别:生产性原辅材料类

德保、田林铝厂2022年启槽(纯碱)采购项目邀请书

 

采购类别:其它类(注:新用户时请选择此类别,否则无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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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黄剑凯 18977647551

邮箱

Jiankai.Huang@geely.com

注:无论报价结果如何报价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附件1

辅料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德保、田林铝厂2022年启槽物资(纯碱)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辅料采购合同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恪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产品的名称、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含税)、质量保证期、交付期限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产品清单》。

第二条  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

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产品参数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的要求提供产品及合格证件。如果双方未对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参数标准、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如果同时存在两种及以上标准,应以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使用目的和甲方解释执行,产品应确保甲方能正常使用。

2.2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产品在制造、包装、运输等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本合同2.1条约定及第五条约定的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3 产品质量保证期自甲方验收合格入库之日起算。

第三条  价款结算

3.1每批次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入库后,按合同每项实际到货过磅总重量(±5%吨)乘合同(产品清单)单价结算。单笔支付金额达到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双方同意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3.2若遇国家税率调整,应按调整后的最新税率计付合同款项,即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受国家税率调整的影响。

第四条  交货期及付款方式

4.1 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逐批到货,30日内完成供货。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4.2 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付款金额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入甲方财务账60日内付款。

4.3 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开具对应批次产品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包装、装卸、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5.1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方式对本合同项下产品包装、装卸、运输并承担包装、装卸、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交付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包装方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要求,如无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则由乙方自行决定包装方式,但应确保产品的安全正常使用。

5.3 包装物如需回收,乙方应在产品交付之前向甲方书面说明,相关回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验收和异议

6.1 产品的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执行。验收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合格证、图纸、数据、技术资料及单证,如为进口产品,乙方还应提供制造商采购凭证、制造商产品质量证明及报关单据。

6.2 甲方对产品数量的异议应于收货时当场提出,对产品质量的异议应于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如果甲方在收货时未当场对乙方交付产品的数量提出异议,或签收产品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对乙方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乙方该批次交付的产品的数量或质量无异议。

6.3 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合同履行地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产品鉴定费用先由异议提出方垫付,产品鉴定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鉴定不合格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

7.1 交付地点:在甲方辅料仓库内或者甲方指定地点。

7.2 乙方接到甲方订单后按合同约定或者甲方订单指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若订单指定的交货时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甲方确认的交货时间为准。

第八条  售后服务

在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应有回复,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更换。甲方有技术问题向乙方咨询的,乙方应提供技术支持。质量保证期满后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故障的,乙方应以优惠价格继续提供售后服务。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信息,应为保守该信息而采取必要且充分的措施。乙方应使其雇员保守本条规定的信息,并对其行为负责。

9.2 本条项下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10】年内继续有效。由于乙方或其雇员违反本条项下保密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无法界定的,按照已发生总金额30%支付违约金。

9.3 本条项下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了解到的甲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信息,但通过外界能够公开获取的除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更换,更换后还不符合质量约定的,乙方应按该批次订单产品总价款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6.1条约定提供资料的,视为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产品,乙方应按该批次产品总价款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乙方延期交付的(包括修理、更换等引起的延期),每延期一天,应按该批次产品总价款的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日累进计算。乙方逾期交付超过15天的,应向甲方支付已发生总金额30%的延期交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4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应向甲方支付 10000 /天的违约金,不满一天的按一天算。

10.5 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应按已发生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6上述违约金及甲方损失,甲方均有权从乙方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如有)中扣除,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乙方应当赔偿。

10.7 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诚信自律特别条款

12.1双方承诺在业务往来期间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12.1.1不以任何名义向对方(包括其参股、控股、实际控制或其他关联关系的单位,下同)人员(包括其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等,下同)输送各种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或好处。

12.1.2不得与对方人员开展经营活动,相互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在双方合作终止后2年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接受对方人员任职或提供服务。

12.2如违反前述约定,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非固定金额的合同按照实际已发生的金额,下同)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合同金额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构成犯罪的,则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2.3一方发现对方人员存在违反前述诚信自律条款行为的,应向对方合规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甲方举报途径:集团法务合规部举报电话:4000160023,邮箱:coc-t@geely.com。

12.4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或被撤销、无效不影响前述诚信自律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如附产品清单或技术协议、图纸的,则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13.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 2022     日起至      日止。

13.3 对本合同正文或附件作任何更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附件:1.产品清单

      2.质量、检验标准及扣款细则

 

 

甲方:广西田林百矿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广西百色市田林县旧州镇旧州大街6号

电话:0776-7312116

传真:0776-7312116

开户行: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州信用社

账号:6502 1201 0104 9232 65

邮政编码:533308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支行账号:

邮政编码:

 


附件1: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等产品参数

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

合计

交付期限(自订单发出之日起*日内)

备注

1

纯碱

按照采购标准

396

 

 

合同签订后根据需方要求逐批发货,30日内交付所有货物。

采购量为预估量,按实际到货总数量(±5%吨)及合同(产品清单)单价结算

2

纯碱

按照采购标准

364

 

 


 

附件2:采购标准扣款细则

 

12  工业碳酸钠(纯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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