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石油焦采购项目邀请书(点击可下载))
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石油焦采购项目
邀请书
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石油焦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现邀请贵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招标单位为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
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400kt/a预焙阳极碳素项目位于广西田林县旧州镇板坚村桂黔(田林)经济合作产业园区,年产400kt/a预焙阳极。项目配置2台40室预焙阳极极碳块焙烧炉,现就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石油焦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欢迎有实力的公司参与此次招标活动。
序号 | 标段 | 名称 | 硫含量/%(S) | 供货周期 | 预估总量(万吨) |
1 | 标段一 | 石油焦 | 1<s≤2 | 2024年4月 |
六个标段石油焦采购量共计5万吨,每月平均2.5万吨。后续实际供货数量已双方协商一致的供货计划为准。 |
2024年5月 | |||||
2 | 标段二 | 石油焦 | 2<s≤3 | 2024年4月 | |
2024年5月 | |||||
3 | 标段三 | 石油焦 | 3<s≤4 | 2024年4月 | |
2024年5月 | |||||
| 标段四 | 石油焦 | 4<s≤5 | 2024年4月 | |
2024年5月 | |||||
| 标段五 | 石油焦 | 5<s≤6 | 2024年4月 | |
2024年5月 | |||||
| 标段六 | 石油焦 | 6<s≤7 | 2024年4月 | |
2024年5月 |
序号 |
名称 |
硫含量/%(S) |
挥发分/%(V) | 微量元素钒含量/ppm | 灰分/%(A) | 粉焦量(<8mm)/% | 水分/% | 铁含量/ppm | 硅、钠含量/ppm |
1 | 石油焦 | 1.0<s≤7 | V≤10.0 | ≤900 | ≤0.50 | ≤55 | ≤8.0 | ≤400 | ≤300 |
≤800 | |||||||||
≤700 | |||||||||
≤600 | |||||||||
≤500 | |||||||||
≤400 | |||||||||
≤300 | |||||||||
≤200 | |||||||||
≤100 |
注:详见技术任务书。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开始交货,具体交货时间由招标方根据现场生产进度情况通知中标方,(中标方发货前应书面通知招标方,经招标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发货,否则因此造成损失由中标方全部承担)。
6.1.1石油焦结算价格:本次招标作为基础价,4月份锁定价格,5月份价格=4月份价格+5月份浮动价,5月份价格=4月份价格+5月份浮动价(绝对值)。
6.1.2石油焦当月浮动价:2024年5月浮动价:根据百川盈孚网(http://www.baiinfo.com)发布的2024年4月自然月均价与2024年5月均价,两均价差值(绝对值)(该网可查询确定的信息为准)作为浮动价;(1.0<S≤2.0)参考山东-济南炼化(2#B)、(2.0≤S≤3.0)参考广东-广州石化(3#B)、(3.0<S≤4.0)参考湖北-武汉石化(4#A)汽运。(4<s≤5)参考广东-广州石化(4#A)汽运,(5<s≤6)参考北京-燕山石化(4#B),6<s≤7参考广东-广州石化(4#B)汽运。
先货后款,每5000吨作为一个结算批次,到货量达5000吨时进行预结算,预结算金额为该批次总金额的70%(需提供该批次70%金额的全额发票,预结算账期仍为30天),该批次剩余30%的发票经双方最终验收结算并盖章确认后开具。卖方按约定时间交货后,买卖双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定该批数量、价格及质量并确认(存在质量异议除外),以买方化验结果和磅单的实际收货重量作为结算依据办理结算。卖方按结算金额向买方分别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收发票后30天内支付货款,遇节假日相应顺延。
供应商须具备以下资质:
8.1 在中国境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8.3 经营资质:参投项目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8.4 石油焦业绩要求:最近三年内碳素行业同类业绩不少于2个,每个业绩供货量3000吨及以上(业绩须附列表及对应列表的合同原件扫描件。合同原件扫描件含首尾页、供货清单或发票、签字盖章页,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8.5 近年来有较好业绩且无不良商业行为;
8.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8 完全响应我方石油焦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质量要求、定价方式、付款方式及合同条款。
9.1 通过资格审查后,我司根据“供应商评级管理办法”确定入围的投标人, 请至吉利电子招标平台(https://glzb.geely.com)注册报名,可在平台网站首页点击“下载供应商服务手册”查看《吉利电子采购招标平台操作手册(供应商端)》,投标人根据手册要求进行注册,认证完成后为注册成功后。供应商根据公告项目名称,按照报名要求上传资料。未按照此方式参与的,视作无效。
9.2 本次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中标,按价格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人。本次招标暂定于2024年3月27日进行(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登录吉利电子招标平台(https://glzb.geely.com)进行报价,招标方有权选择电子竞价、电子谈判或者多种形式结合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贵司收到邀请书后,请于2024年03月26日前将参与确认(附件2)以邮件方式反馈给招标人商务人员,以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在本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投标保证金金额:无。
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需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
公司 | : | 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 |
地址 | : | 广西田林县旧州镇板坚村桂黔(田林)经济合作产业园区 |
网址 | : | |
开户银行 | : | 兴业银行钦州支行 |
银行账号 | : | 554010100100257498 |
联 系 人 | : | 杨柳 18947958972 玉伟龙18776263013 |
邮箱 | : | Weilong.Yu@geely.com@geely.com |
投诉、举报电话 | : | 0571-28098168(供应链管理部) |
举报邮箱 | : | geelytech.bid@geely.com |
附件 1:石油焦采购质量标准
附件2:参与投标确认函
附件 3:采购合同(版本)
附件 4:谈判须知
附件 5:资质文件模板
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3
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
石油焦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
石油焦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广西百色市田林县旧州镇
签订时间:2024年 月 日
石油焦采购合同
甲方: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就石油焦买卖事宜,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石油焦技术指标
1.1货物名称:石油焦。
1.2石油焦采购技术指标(NB-SH-T 0527-2019)
1.3质量指标要求
序号 | 名称 | 硫含量/%(S) | 挥发分/%(V) | 微量元素钒含量/ppm | 灰分/%(A) | 粉焦量(<8mm)/% | 水分/% |
1 | 石油焦 | ≤ | ≤ | ≤ | ≤ | ≤ | ≤ |
注明:
(1)石油焦为蜂窝状焦(海绵焦)
(2)超过约定水分含量时,将于石油焦重量中扣除多余部分的水量。
(3)供货前,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石油焦,石油焦硫分、挥发分、钒、灰分、粉焦含量报告及相应产品资料,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石油焦按合同附件2《石油焦理化性能质量扣款细则》进行验收并作相应处理措施及扣款。
第二条 数量、重量及交货期限
2.1 总数量: 吨(上下浮动±5%吨)。甲方实际采购量以甲方汽车衡计量数据为准。
2.2 交货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1交货时间表
供货时间 | 供货量(吨)(上下浮动±5%吨) | 备注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 |
2.3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承担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重量为预估重量。实际交货量以甲方称重实际到货量为准。乙方按甲方要求数量交货,如乙方需改变交货差额,乙方应提前15天通过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正负差额由甲方书面同意。
2.4乙方可以于发货前过磅确认交货量,但双方同意以甲方指定收货地磅单的实际重量为结算依据,两者重量合理磅差为±3‰,若差额超过3‰或低于10‰时,由双方协商处理。乙方必须是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地磅进行过磅,并且提供机打磅单,如因乙方在不符合规定的地磅过磅从而导致差额的,按双方过磅重量中较轻的重量结算。
2.5 乙方应满足甲方确定的需求量,每月足额交付合同项下标的物。如因自身问题不能满足需求时,乙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取得书面同意;如因甲方自身问题减少需求量时,甲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运输方式及目的地
3.1 运输方式:产品运输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但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3.2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运输货物,采取必要且良好的防潮、防散落、防污染、防冻等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危险物品应当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运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乙方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安全事故等承担责任。
3.3货物的装运工具(火车、汽车、轮船等),必须在装运前清扫干净,产品不得被油类或其他杂质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有防雨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受雨淋水浸。
3.4 交付地点: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广西田林县旧州镇板坚村桂黔(田林)经济合作产业园区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煅烧车间生产现场。
3.5 交货方式:由乙方配送到甲方生产现场,并根据本技术任务书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才转移给甲方,在货物交付完成前,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价格
4.1 石油焦基准单价为人民币: 元/吨(该单价锁定)。结算单价为供货包干到场价格。
4.3本价格包含13%的增值税,若遇国家税率调整,应按调整后的最新税率计付合同款项,即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受国家税率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结算与付款
5.1结算方式:先货后款,每5000吨作为一个批次,到货量达5000吨时进行预结算,预结算金额为该批次总金额的70%(需提供该批次70%金额的全额发票,预结算账期为30天),该批次剩余30%的发票经双方最终验收结算并盖章确认后开具。卖方按约定时间交货后,买卖双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定该批数量、价格及质量并确认(存在质量异议除外),以买方化验结果和磅单的实际收货重量作为结算依据办理结算。卖方按结算金额向买方分别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收发票后30天支付货款,遇节假日相应顺延。
5.2按5000吨作为一个批次结算。分两次结算,每满5000吨先进行预结算,预结算金额为该批次的70%,剩余30%货款,待化验结果出具之后,再进行结算。乙方按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付款,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
5.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向甲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相应责任。承兑汇票甲方不承担贴息。若因发票不合法产生的一切税款、费用、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六条 质量要求
6.1石油焦的质量要求以第1.3条为准。
6.2乙方所供产品不符合第1.3条质量要求时甲方可选择以下任一办法执行:
(1)甲方同意降低标准让步接收使用,但应按照附件2《吉利百矿集团田田碳素石油焦质量标准》规定进行扣款。
(2)若某一批产品化验结果有一项指标达到退货标准或有一项以上(含)达到降级标准的,该批产品按退货处理,由乙方承担退货费用。(详见理化性能质量考核细则)
(3)合同项下产品到货后,当批次货物的化验结果存在不符合项但未达到退货标准,乙方不同意扣款的,甲方有权针对该批次货物进行退货。
第七条 质量验收及异议期限
7.1乙方所供合同标的产品由甲方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采样、化验,并以化验的数据作为本合同结算的依据。甲方自乙方所供产品到厂之日起保留备用样品25天。如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化验结果后,对该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化验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要求,由双方将甲方保存的备用样品送交双方认可的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化验。复检过程需乙方全程参与并签字确认,若乙方无法参与,应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且复检结果视为乙方完全认可。
7.2当复检结果超出原化验结果时则按复检结果进行结算。已开发票结算的批次,不得申请复检。
7.3每批次产品出厂前乙方应取样自检,检验报告随货发出。
7.4复检费用先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检验的结果证明产品符合本合同1.3条质量指标要求时,则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承担。
7.5 石油焦的取样检验
7.5.1 取样方法:到货取样和制样,按照 SH/T 0313《石油焦检验法》的规定进行。同一供应商,每车到货石油焦均需要采样,每5车组批检测水分、挥发分、灰分、硫含量,粉焦量(连续两日内到货量不足5车的同样组批检测),每15车组批检测铁、硅、钠、钒含量。取样后充分混匀,分成两份并密封处理,同时在试样袋上填写试样基本信息并由取样人共同骑缝签名,一份进行化验,一份作备查样,备查样保存期至少叁个月。
7.5.2 当抽检过程中出现一次样品某一指标超出规定范围时,由甲方及时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乙方有异议时,可以由甲乙双方共同取样复查。如复查仍不合格,按石油焦理化性能细则进行考核。
7.6 复检规则:供需双方在验收过程中就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供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的方式向需方提出复检申请。复检优先选择在需方实验室进行,当争议较大或供方有充分理由时,也可选择在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复检(由需方在供需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中随机选择一家进行复检)。以上复检方式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可两种同时进行。
7.7 在验收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与货物相关的验收资料:“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证书(报告)”,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乙方不提供上述验收资料的甲方可拒收,乙方交货期限不予顺延。如货物上有防伪标志的,甲方对乙方提供货物的防伪标志进行电话和网上查询,如不符,甲方可拒收。
第八条 退货
甲方有权对乙方供应的石油焦进行监督检查,凡被甲方检查发现乙方供应的石油焦有掺假、杂质、夹层的车辆,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厂,已进厂卸车的,甲方有权对该车产品不予结算。因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选择退货的,退货必须在3天内完成,若因乙方原因导致3天内不能完成退货的,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退货所产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石油焦质量仲裁结果处理办法
所供石油焦无掺假和无夹层,但乙方对复检结果有异议时,可提出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化验或者鉴定机构仲裁。仲裁过程需乙方全程参与,若乙方无法参与,应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予以确认,仲裁流程和仲裁结果乙方将视为完全认可。当仲裁结果与原化验结果符合第1.3条要求的则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不符合要求则按附件2《吉利百矿集团田田碳素石油焦质量标准》进行扣款结算或退货处理,仲裁费由提出仲裁方负责。
第十条 安全条款
10.1乙方派往甲方送货的人员,进厂前,有责任了解甲方的入厂(矿区)需知,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乙方有关办事人员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员在甲方厂区(矿区)内应遵守甲方所有厂规厂纪。
10.2乙方相关人员进入甲方厂区(矿区),要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管理制度配戴劳保用品并服从甲方管理。如发现乙方人员未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甲方有权对其行为进行罚款200元/人次。因乙方自身防护不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10.3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害及财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4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人员不能随意进入甲方厂区(矿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未能按供货计划如期交货,迟延交货超过5日但不足15日的,应按照迟延交付供应量*基准单价( 元/吨)的2%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如果迟延交货超过15日的,乙方应承担未供应量*基准单价( 元/吨)的30%违约金。
11.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实际收货量不足每阶段供货计划的6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1.3条约定向第三方寻源采购,数量为合同总量中乙方未完成部分,乙方则应按照以下计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采购价格-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合同总量中乙方未完成部分。(取绝对值)
11.3签订合同后,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或中途擅自中止/终止履行合同或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行为,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合同基准单价 元/吨*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数量)30%的违约金。
11.4乙方提供的石油焦品质应符合1.3条规格要求,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如甲方同意接收,应当按质论价,并达成补充协议;如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当承担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并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5甲方对乙方供应的石油焦进行监督检查,凡被甲方检查发现乙方供应的石油焦有掺假、杂质、夹层的车辆,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厂,已进厂卸车的,甲方有权对该车不予结算。因退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累计发现乙方供应的石油焦有掺假、夹层情形的次数达到3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1.3条约定向第三方寻源采购,数量为合同总量中乙方未完成部分,乙方则应按照以下计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采购价格-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合同总量中乙方未完成部分。(取绝对值)
11.6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付款的,则乙方有权从第15个工作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收取未付货款利息。
11.7甲方可依据本合同规定,直接从乙方的应付账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因索赔、违约责任与相关事宜所应当承担的款项。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支付。
第十二条 诚信自律
甲乙双方承诺在业务往来期间严格遵守诚信自律协议约定,具体详见附件1《诚信自律特别协议》。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
13.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因疫情防控原因造成的无法供货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无法按约定条件履行,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13.2 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13.3不可抗力解除后,买、卖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生效及其它
1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15.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的时间和数量(石油焦)发运。本合同项下价格除非特别说明,否则均应为含税价。
15.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根据生产及库存情况,提前2日以书面或电话、微信等形式通知乙方供货。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期延迟的,合同交货期顺延。
15.4 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和终止。如一方需要变更、修改和终止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补充协议或解除协议并经双方加盖合同印章确认或公章印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5 甲方履行本合同需以当面交付、邮寄、电子邮件将相关声明、资料、文件通知乙方,乙方同意以下方式进行:
15.5.1甲方以当面交付方式通知乙方的,乙方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自乙方联系人签字确认之时视为乙方已获悉该通知内容。
15.5.2甲方以邮寄方式通知乙方的,乙方邮寄地址为: ,自甲方按本条约定地址快递寄出后5日视为乙方已获悉该通知内容。
15.5.3甲方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的,乙方电子邮箱地址为: ,自甲方向本条约定邮箱发出邮件之时视为乙方已获悉该通知内容。
15.5.4甲方有权选择以上任意一种方式,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 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乙方未按本条约定进行答复的,视为承认并接受该通知内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5.5.5乙方联系人、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三日内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5.6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附件:1.《诚信自律特别协议》
2.《吉利百矿集团田田碳素石油焦质量标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 (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电 话:0776-7310600 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市中山支行 账 号:800114239688883 税 号:91451029MA5LC22339 地 址:田林县旧州镇板坚工业园区内(广西田林百矿铝业有限公司内)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 乙方: (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电 话: 开户行: 账 号: 税 号: 地 址: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
附件1
诚信自律特别协议
甲方:田林百矿田田碳素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服务/工程或双方存在其他经济业务往来,为促使双方建立长期的诚信合作关系,保证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履行业务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诚信责任
乙方(包括乙方、乙方关联方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下同),应与甲方(包括甲方及其关联方,下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利益关系人等,下同)保持正常、合法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履行双方合同约定。乙方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向甲方人员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实物、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消费卡/券、提货券、购物卡、换购券、充值卡或其他可供使用或消费的充值、储值卡及其他形态的有价礼券或证券等)、支票及财产性权益、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免费消费等物质性利益或就业、就学以及其他便利等非物质性利益。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与甲方人员发生任何合资合作、借贷关系,也不得参与甲方人员的婚丧嫁娶活动;
(四)原则上不得与甲方人员发生例如房屋装修/租赁、车辆租赁等经济往来活动,如上述经济往来活动不存在可能影响甲方人员公正执行业务的,乙方与甲方人员发生的经济往来活动应符合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且乙方应当保留双方交易凭证;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人员提供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六)乙方保证甲方人员没有直接或间接投资乙方,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乙方的股权或干股,也没有到乙方任职(含兼职及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乙方保证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和甲方人员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若有以上关系,乙方应如实书面报告甲方;
(七)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给予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利益或好处。
乙方同意约束其工作人员遵守上述约定并为其工作人员行为后果负责。
第二条 违约责任
2.1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及合作终止后2年内:乙方不得接受违反本诚信自律特别协议的甲方人员任职或提供服务;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游说、雇用或聘请与业务合同有直接关联的甲方人员;但甲方同意的除外。
2.2 甲方人员如有违反本诚信自律特别协议的,一经查实,甲方将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则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3 乙方违反本诚信自律特别协议或甲方提出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初步证据(如甲方员工的自述、相关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乙方同意自乙方违约或甲方提出初步证据之日,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的所有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直至甲方出具调查结果。
2.4 如乙方违反本诚信自律特别协议的,应按以下对应情形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或各类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赔偿金:
(1)乙方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甲方并主动提供证据的:如调查结果为甲方人员主动索贿导致乙方输送不当利益的,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如调查结果为乙方主动向甲方人员输送不当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合同金额(非固定金额的合同按照实际已发生的金额,下同)10%的违约责任;无法确定合同金额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乙方不配合调查或未提供证据的:甲方有权独立查实直至得出结论。如乙方违反本诚信自律特别协议的,甲方有权按合同金额的30%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无法确定合同金额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涉嫌犯罪的,则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5如乙方违反本诚信自律特别协议约定的,甲方均有权终止双方合作并将乙方列入黑名单、以后不再作为供应商纳入等处理措施。
第三条 举报
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甲方人员违反本诚信自律特别协议的行为如实举报或投诉,甲方受理渠道为: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合规部,电话400-016-0023,邮箱COC-t@Geely.com。
第四条 其他约定
4.1本协议壹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4.2本诚信自律特别协议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
4.3业务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或被撤销、无效不影响本诚信自律特别协议的效力。
4.4本协议履行中任何争议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下无正文)
附件2
吉利百矿集团田田碳素石油焦质量标准
1 石油焦(生焦)
1.1 范围
本标准依据NB/SH/T 0527-2019石油焦(生焦)标准,结合田田碳素实际生产运行情况编制,规定了石油焦理化性能、检验频次及取样方法等要求。
适用于田田碳素石油焦(生焦)的质量检验及质量验证。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除正在执行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该部分标准的引用,包括(但不限于)取样方法、检测方法、重复性、再现性、数值修约等规定要求。
NB/SH/T 0527—2019石油焦(生焦)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 63.16铝用炭素材料检测方法 第16部份 微量元素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方法
SH/T 0026石油焦挥发分测定法
SH/T 0029石油焦灰分测定法
SH/T 0032石油焦总水分测定法
SH/T 0313石油焦检验法
GB/T 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1.3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石油焦(生焦)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规定。
表1:石油焦(生焦)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项 目 | 质量指标 |
试验方法 | ||
低硫石油焦 | 中硫石油焦 | 高硫石油焦 | ||
硫含量(质量分数)% | ≤1.0 | 1<X≤4 | 4<x≤6 | GB/T214-2007中第4章 |
挥发分(质量分数)% | ≤10 | ≤10 | ≤10 | SH/T 0026 |
灰分(质量分数)% | ≤0.5 | ≤0.5 | ≤0.5 | SH/T 0029 |
总水分(质量分数)% | ≤8.0 | ≤8.0 | ≤8.0 | SH/T 0032 |
粉焦量(<8mm)% | ≤55 | ≤55 | ≤55 | NB/SH/T 0527-2019 |
钒含量ppm | ≤900 | YS/T 63.16 | ||
铁含量ppm | ≤400 | YS/T 63.16 | ||
硅含量ppm | ≤300 | YS/T 63.16 | ||
钠含量ppm | ≤300 | YS/T 63.16 | ||
其它微量元素含量 (钙、镍等) | 当生产过程中需要控制时,由生产技术部门下发指标要求,并在采购合同中注明。 | YS/T 63.16 | ||
备注:以上质量指标要求适用于地方炼油厂及国外进口的石油焦,国内“三桶油”(即: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生产的石油焦,需由我公司对其取样检测,质量性能符合我公司使用的石油焦指标要求后,再决定是否进行采购使用,质量指标以实际取样检测为准。 |
1.4 检验规则
1.4.1 检测和验收
1.4.1.1 石油焦由需方在需方仓库内进行抽样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向供方提出,供方收到需方质量异常反馈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4.1.2 必要时,需方可依据订货单(或合同)约定,进入供方现场对拟交货的产品进行供货前的检查和验收。
1.4.2 组批
1.4.2.1 同一供应商,每车到货石油焦均需要采样,每5车组批检测水分、挥发分、灰分、硫含量,粉焦量(连续两日内到货量不足5车的同样组批检测),每15车组批检测铁、硅、钠、钒含量。
1.4.2.2 石油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不定时进行取样检验,若为石油焦质量存在问题的,由供方承担对需方生产造成影响的责任及损失。
1.4.3 检验项目
石油焦需检测挥发分、灰分、水分、粉焦量、硫、铁、钒、硅、钠含量等。
1.4.4 取样和制样
1.4.4.1 到货取样和制样,按照 SH/T 0313《石油焦检验法》的规定进行。
1.4.4.2 石油焦封存试样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1.4.5 复检
1.4.5.1 复检方式:供需双方在验收过程中就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供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的方式向需方提出复检申请。复检优先选择在需方实验室进行,当争议较大或供方有充分理由时,也可选择在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复检(由需方在供需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中随机选择一家进行复检)。以上复检方式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可两种同时进行。
1.4.5.2 复检样品:采用需方到货验收时的封存样品进行复检。
1.4.5.3 复检结果的应用:当复检质量高于原到货验收质量时,复检结果在该项指标检测标准规定再现性范围内的,以需方到货验收时检测结果为结算依据,当复检结果超出该项指标检测标准规定再现性范围的,以复检结果为结算依据。当复检仲裁质量低于原到货验收质量时,一律以复检仲裁结果为结算依据。
1.4.5.4 复检费用:在需方实验室进行复检的,复检费用由需方承担;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复检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由需方先行支付,后由供方支付给需方)。
1.4.6 检验结果的判定
验收过程中,出现任何一项质量指标不合格,判定该批次石油焦不合格。
1.4.7 外观质量
石油焦中出现焦泥、沥青、弹丸焦及非石油焦物质,作退货处理,因退货对需方生产造成影响的,由供方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相应损失。
1.5 随行文件
每批到货石油焦应附有质量证明书等,应注明:①供方信息;②产品名称和牌号;③批号、净含量;④分析检验结果及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印记;⑤执行标准号;⑥生产日期。
1.6 包装、运输和贮存
1.6.1 石油焦发运时,车厢内应清扫干净。不同焦种的石油焦产不应混装。
1.6.2 石油焦应分批堆放在清洁、干燥的仓库内,不应污染。
1.6.3 石油焦运输过程应做好防雨、防尘防护。
1.7 扣重细则
当供方供应的石油焦不合格时,如需方同意接收使用的,按以下扣重细则进行扣重,否则进行退货处理。
表2:石油焦质量扣重细则
石油焦质量扣重细则 | ||||||
序号 | 子项 | 合格标准 | 让步接收标准 | 让步接收扣重标准 | 退货标准 | 达退货标准,但已卸货无法退货扣重标准 |
1
| 硫含量(根据实际焦种硫含量确定指标范围,在合同中约定) | ≤7.0 | 7.0<x≤7.5 | 每超0.1,扣10kg/吨 | x>7.5 | 每超0.1,扣20kg/吨 |
≤6.0 | 6.0<x≤6.5 | 每超0.1,扣10kg/吨 | x>6.5 | 每超0.1,扣20kg/吨 | ||
≤5.0 | 5.0<x≤5.5 | 每超0.1,扣10kg/吨 | x>5.5 | 每超0.1,扣20kg/吨 | ||
≤4.0 | 4.0<x≤4.5 | 每超0.1,扣10kg/吨 | x>4.5 | 每超0.1,扣20kg/吨 | ||
≤3.0 | 3.0<x≤3.5 | 每超0.1,扣10kg/吨 | x>3.5 | 每超0.1,扣20kg/吨 | ||
≤2.0 | 2.0<x≤2.5 | 每超0.1,扣10kg/吨 | x>2.5 | 每超0.1,扣20kg/吨 | ||
≤1.0 | 1.0<x≤1.5 | 每超0.1,扣10kg/吨 | x>1.5 | 每超0.1,扣20kg/吨 | ||
2 | 灰分% | ≤0.5 | 0.5<x≤0.7 | 每超0.1,扣25kg/吨 | x>0.7 | 每超0.1扣50kg/吨。 |
3 | 挥发分% | ≤10 | 10<x≤12 | 按“超一扣一”扣重处理。 | x>12 | 按“超一扣三”扣重处理 |
4 | 粉焦量(<8mm)% | ≤55 | 55<x≤60 | 每增高1,扣2.5kg/吨 | x>60 | 每增高1,扣10kg/吨 |
5 | 水分% | ≤8.0 | 8.0<x≤10.0 | 按“超一扣一”扣重 | x>10 | 按“超一扣三”扣重 |
6 | 钒含量%(根据实际焦种钒含量确定指标范围,在合同中约定)
| ≤900 | 900<x≤950 | 每超1ppm扣2.5kg/吨 | x>950 | 每超1ppm扣5kg/吨 |
≤800 | 800<x≤850 | 每超1ppm扣2.5kg/吨 | x>850 | 每超1ppm扣5kg/吨 | ||
≤700 | 700<x≤750 | 每超1ppm扣2.5kg/吨 | x>750 | 每超1ppm扣5kg/吨 | ||
≤600 | 600<x≤650 | 每超1ppm扣2.5kg/吨 | x>650 | 每超1ppm扣5kg/吨 | ||
≤500 | 500<x≤550 | 每超1ppm扣2.5kg/吨 | x>550 | 每超1ppm扣5kg/吨 | ||
≤400 | 400<x≤450 | 每超1ppm扣2.5kg/吨 | x>450 | 每超1ppm扣5kg/吨 | ||
≤300 | 300<x≤350 | 每超1ppm扣2.5kg/吨 | x>350 | 每超1ppm扣5kg/吨 | ||
≤200 | 200<x≤250 | 每超1ppm扣2.5kg/吨 | x>250 | 每超1ppm扣5kg/吨 | ||
≤100 | 100<x≤150 | 每超1ppm扣2.5kg/吨 | x>150 | 每超1ppm扣5kg/吨 | ||
7 | 铁含量(ppm) | ≤400 | 400<x≤450 | 每超1ppm,扣2.5kg/吨 | x>450 | 每超 1ppm,扣4kg/吨 |
8 | 硅含量(ppm) | ≤300 | 300<x≤350 | 每超1ppm,扣2.5kg/吨 | x>350 | 每超 1ppm,扣4kg/吨 |
9 | 钠含量(ppm) | ≤300 | 300<x≤350 | 每超1ppm,扣2.5kg/吨 | x>350 | 每超 1ppm,扣4kg/吨 |
10 | 石油焦含有杂质、弹丸焦的,作退货处理,因退货对需方生产造成影响的,由供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 |||||
注:扣重只扣完该组批总重量为止,不延伸到扣减其它组批重量(即扣重不扣减到负数),但若为供方恶意掺杂使假的,通过专题会议评审后,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 |